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丽江中心城区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行为的管理,防止运输过程尘土飞扬和泄漏抛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告。
一、凡在丽江中心城区从事运载建筑垃圾、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古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
二、运载建筑垃圾、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所运输的物品装车时不得超出车厢挡板。必须采取覆盖措施,做到封闭运输,防止运输物品沿途泄漏、抛撒、飞扬。
三、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出入口应砌筑洗轮槽,配置车辆冲洗设备,凡施工车辆未冲洗车轮和清洗车身泥土,不得驶出或驶入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填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五、
六、自2008年6月1日起,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建设、市政、环卫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整改,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 丽江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感谢古城区政府、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