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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建设局下属单位

[日期:2008-06-04] 来源:丽江市建设局  作者:办公室 [字体: ]

丽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加挂“丽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并依法做好备案工作;

(三)依法监督指导招投标工作的评标、定标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做好合同跟踪管理;

(五)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七)拟定全市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风险管理、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申报工作,并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九)负责建立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做好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十) 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提供以下服务:

1、信息网络服务。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完善各项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为招标人及驻场各部门提供高效的办公辅助系统;

2、场地服务。为交易的主体双方提供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所;为政府各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交易中心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其他配套商务服务及场所。

 3、咨询服务。为交易主体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及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咨询;为交易主体双方提供招标信息、工程造价和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咨询服务;为招标人提供相关企业资质,人才资源等信息查询的服务。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丽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组织收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建设工期定额等计价依据。

(五)负责测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工程造价指数,定期发布工程建设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各类持证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积极推广建设工程造价领域的电算化运用工作。

(八)负责国有独资、参股、控股及集体投资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查。

(九)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工作。

(十)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技术鉴定。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丽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对本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质量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三)完成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四)主持或参与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

(五)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制定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规章、规范及技术规范、指导协调各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八)负责全市安全监督机构资格和市内建筑业安全资格认证的初审工作。

(九)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及垂直运输设备等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实施检测、检验的组织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并组织验收。

(十一)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提出整改意见和监控措施。

(十二)协助做好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和建筑业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和协调建筑业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十四)负责对各县(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十五)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丽江市建设局抗震防灾办公室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抗震防震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抗震防灾、地震恢复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包括建设场地抗震性能、工程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动参数、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企业的抗震防灾规划及开展区域综合抗震防御体系。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限、超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

(五)负责对现有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等进行抗震鉴定与加固的技术管理。

(六)参与对地震灾区建设工程、设施、设备的震害进行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

(七)负责工程加固技术的科学研究、人才培训与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八)负责对村镇农村民房建设的抗震设防进行业务指导。

(九)组织抗震防灾知识宣传。

(十)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丽江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紧密结合丽江市创建国际精品旅游城市的发展目标,统一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发展,研究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客运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的上岗前培训;

(三)核发《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证》、《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件,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四)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五)配合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六)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七)对经营者和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八)处理有关投诉;

(九)检查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

(十)负责指导区(县)城市客运汽车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建设局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丽江市城市客运汽车管理处内设综合科、管理科、业务(财务)科、稽查科4个科。

(一)综合科

负责协调、管理日常工作,承上启下、联系内外,当好领导参谋作用;负责会务、文秘、档案、信访、督办、信息和制定工作制度等;负责组织本处政治业务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保密工作;负责考勤管理和年终考核事项。

(二)管理科

负责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根据城市发展制定公共汽车运行线路,根据乘客数量制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发展计划;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批,上岗前综合培训,年度审验和优秀从业人员的评选;负责出台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车身内外颜色、卫生、广告等管理工作,负责票据印制,档案管理。

(三)业务科

核发《城市出租汽车许可证》、《城市出租汽车运营证》和《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件;负责城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发放和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财务、统计和相关业务报表填报工作。

(四)稽查科

负责对城市客运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案件,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负责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投诉举报管理制度,负责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信箱,保障社会监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案件,负责出台经营者文明经营、安全经营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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