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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建监察协会章程(草案)

[日期:2008-06-16] 来源:云南省城建网  作者: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科 [字体: ]

云南省城建监察协会章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云南省城建监察协会(简称云城监察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城建监察(含城建、城管、规划、市政、房地产、建管、风景园林等各类监察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少量个人会员为主自愿参加组成的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会员,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和法权益,促进城建监察及相关事业的横向联系,促进建设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城建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云南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云南省建设厅业务指导和云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09号省建设厅4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城建监察工作的调查研究,包括城镇规划、城镇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园林绿化、房地产业、建筑业、风景名胜等方面的监察执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起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加强全省城建监察队伍及相关事业的横向联系沟通工作:

1、开展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面的经验交流;

2、在网站上开辟城建监察网页;建立会员互联网互动平台。

3、编发《云南省城建监察通讯》;

4、及时对各地的“热点”“难点”案件给予指导和帮助,必要时组织现场观摩分析提高。

(三)开展有关学习培训考察工作;

(四)组织开展建设专业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做好先进的评比表彰工作;

(五)开展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自律整顿工作,树立本协会会员良好形象。

(六)加强省内外城建监察队伍及协会、系统外相关部门及相关协会的联系沟通;

(七)维护城建监察队伍、执法人员、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进行法律援助;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委托的各项工作,承办省建设厅或有关部门授权、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主要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在建设工作及相关事业工作中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或者具有一定的影响;

()对本协会有关工作、对城建监察、建设行政执法、综合执法等热心支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

1、以本单位名义向本协会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4、单位会员指派一名代表作为与本协会的联系人,并参加有关活动。

(二)个人会员: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推荐或者本协会一名会员介绍;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个人会员证书;

(三)荣誉会员:

凡对城建监察、建设行政执法、综合执法,及其它与本协会有关的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 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权利;

() 对本协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监督权。

() 向本协会工作提供资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协会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

()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在协会或者其他会员遇到困难时,提供捐款等各类帮助的义务。

() 全体会员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度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不履行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因单位、个人行为,对本协会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视情况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凡被除名、自动退会的单位会员或者个人会员,不得在以本协会会员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本协会有权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除名、自动退会的单位会员或者个人会员承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的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大会人数的13;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连任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监督检查本协会资产管理、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决定并审批有关重大开支;

() 协调本协会的内外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负责协会资产、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培训处、装备处。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协会的有关会议、对内外联络、网络、信息、文件、文档等管理工作;培训处负责会员发展、培训咨询、会员会籍及协会行政管理等工作;装备处负责城建监察着装及装备管理工作。

本协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具体负责相关专业的研究、指导、协调工作。

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主管部门拨付的开办费、专项费;

() 会员会费;

() 各类捐赠;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收入;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按以下办法收取:会长、副会长单位:4000/年;常务理事单位:3000/年;理事单位:2000/年;会员单位:1000/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厅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10名以上会员代表提出议案,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南省城建监察协会拟任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秘书长名单

 一、  常务理事名单: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杨文秀  省建设厅法规处调研员

吴学军  省建设厅法规处处长

杨宏敏  省法制办法制监督处处长   

    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张广云  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

胡继泽  省建设厅监察室主任

陈剑平  昆明市城管监察总队总队长

马学明  曲靖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 

师家兴  玉溪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 

    昭通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 

佟君云  红河州城建监察协会理事长    

李祖朝  昆明市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 

    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站长

李继伟  景洪市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向星宇  弥勒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二、协会首届领导班子名单:

名誉会长:省建设厅副厅长  郭五代

会长:汪     省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常务副会长:杨文秀  省建设厅法科处调研员

副会长:昆明市城管监察总队总队长  陈剑平

副会长:曲靖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  马学明

副会长:玉溪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  师家兴

副会长:昭通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   

副会长:红河州城建监察协会理事长  佟君云   

秘书长:杨文秀(专职)省建设厅法科处调研员

副秘书长:陈 阳  云南省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站站长

 

 丽江古城区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香格里拉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大理市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楚雄市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临沧市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思茅市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潞西市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文山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泸西县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

 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庭长

 省高院行政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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