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申报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建房〔2004〕631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及有关规定,现对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申报、审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
(一)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应当向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拆迁计划。
(二)时限:年度拆迁计划接年度申报。各地应于每年三季度申报次年拆迁计划。2004年四季度及2005年的拆迁计划于2004年9月底前申报。
(三)程序: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项目(下同)汇总后向省建设厅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同时抄报所属州、市人民政府。
(四)内容:
1.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拆迁房屋的总规模及各类不同用途房屋的规模;被拆迁人的总户数及其私有、公有房屋的数量。
2.拆迁的主要目的。
3.拆迁后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拆迁及建设资金的来源。
4.拟定的拆迁人及其有关情况说明。
5.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的依据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6.拆迁的起始及完成时间。
二、审批
(一)依据:市、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以住房屋拆迁的规模及实施情况。
(二)程序:市、县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申报后,由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审批,于每年四季度下达次年的年度计划,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抄送市、县所属州、市人民政府。
三、拆迁年度计划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今后,凡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需持省建设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方能办理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其他手续。列入年度拆迁计划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市、县拆迁主管部门方能向拆迁申请人核发《拆迁许可证》。
云南省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