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内容

关于转发“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的通知

[日期:2008-06-20] 来源:丽江市建设局  作者:房管科 [字体: ]

关于转发“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的通知

云建房〔2004790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41015日发布,并自200412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中“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内容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中“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内容如下: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资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凡已取得资质证书和新申请资质、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我厅将按照《规定》中的资质核准条件进行审核,各州、市建设(房管)部门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机构进行初审。

三、我厅将按照《规定》的资质核准条件,开展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换证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另行通知);请各州、市建设(房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本地辖区内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便于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云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点评: 字数
姓名:
内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