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保[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是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住房保障资金和建设用地等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出发,充分认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住房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实施。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承担统计任务,切实负起牵头责任。
二、认真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报表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落实统计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向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土地、建设项目等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统一。要加强统计资料的分析利用,及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客观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及时做好统计报表汇总和报送工作
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住房保障统计报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逐级审核汇总,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利用信息系统填写统计报表,形成电子文件,报市(地、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市(地、州)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县(市)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全省报表审核、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本报表制度从2008年起施行。省级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上报报表的时间,季报报表为季后15日前,年报报表为年后2月底前。2007年年报报表和2008年第1季度、第2季度报表,请于7月15日前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住房保障统计工作情况作为规范化管理考核的内容,纳入考核制度并进行通报。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
附件:1、《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0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
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目 录
三、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销售)指标... 14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的基本需要。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建制镇以上区域)、县城(城关镇)。
四、本报表制度包括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保障户数、人数情况,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建设、配租(售)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
五、本报表制度的报告期别为季报和年报制度。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六、报送要求
季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季后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年报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年后2月底前向建设部报送。
七、各表金额指标一律不取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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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 方式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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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1表 |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年后2月底前 网络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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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2表 |
二、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情况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5 |
|
经房1表 |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同上 |
同上 |
6 |
|
廉租3表 |
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人数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同上 |
季后15日前 网络 |
7 |
|
经房2表 |
五、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人数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同上 |
同上 |
8 |
|
廉租4表 |
六、廉租住房建设投资、竣工(筹集)、配租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同上 |
同上 |
9 |
|
经房3表 |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竣工、销售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
同上 |
同上 |
10 |
|
廉租5表 |
八、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 |
季报 |
辖区内全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同上 |
同上 |
11 |
第三部分 调查表式
一、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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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廉 租1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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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地(市、 |
|
县(区、 |
制表机关: |
建 设 部 | ||||
|
行政区划代码: |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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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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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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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国统制[200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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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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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2010年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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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名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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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丙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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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条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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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
101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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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标准: 1人户家庭月收入 |
102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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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户家庭月收入 |
103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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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户家庭月收入 |
104 |
元 |
| ||||||||
|
4人户家庭月收入 |
105 |
元 |
| ||||||||
|
5人户家庭月收入 |
106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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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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