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我厅拟定于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2002年以来建设的学校、医院建筑工程;
(二)检查2005年以来建设的人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和其它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划分为乙类的建筑工程;
(三)检查在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四)检查2002年以来建设的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建筑工程;
(五)对2002年以前建设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生命线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设防能力普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提出整改措施报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 检查的内容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2.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查以及对抗震专项审查所提出意见的落实情况;
3.受检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中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4.建设单位执行《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检查的重点
1.各地抗震设防标准执行和质量监管情况;
2.与抗震设防有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防质量;
3.建设单位是否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的要求,申报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无授意设计单位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现象等;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等相关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国家标准;
(三)省建设厅发布的《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部署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工作于2008年7月底以前完成,7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附自检项目目录和普查情况分类统计表)报省建设厅抗震防震处。
第二阶段,在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省建设厅将于2008年8月初组织分组检查。届时省检查组将对各州市及省有关单位报送的自检工程或其它新建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检查的具体时间和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