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房屋登记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
丽建[2008]69号
各区、县建设局:
现将《云南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房屋登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建设局、房管所要以《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实施为契机,加强房地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房屋登记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管理,推进房屋登记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房地产管理科,由我局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以促进全市房屋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房屋登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云建房[2008]338号)
二00八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房屋登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云建房[2008]338号
各州、市建设局,昆明市房管局: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继下发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函[2008]249号)、《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住房[2008]36号)等配套文件,现将上述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并就《办法》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贯彻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州、市、县建设(房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重点,正确领会《办法》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内容和要求,不断增强贯彻《办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断提高贯彻《办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办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向全社会深入宣传《办法》,让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规定,提高群众依法登记和物权保护意识。宣传中要根据开展房屋登记业务的实际,进行合理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办法》顺利实施的舆论环境。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一)加强信息化管理。各州、市、县建设(房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还没有建立房地产信息话管理系统的市、县要结合《办法》的新要求于2008年底前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已建立房地产休息化管理系统的市、县要不断完善系统,按照《办法》的要求,尽快进行业务系统的升级和调整,并逐步建立和整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交易、房屋登记、房产测绘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系统,以形成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统一信息平台。
(二)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要根据《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房屋登记的操作规程,梳理业务流程,完善工作标准;要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争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达标单位称号,不断提高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认真按照《办法》开展登记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抓紧建立健全房屋登记簿制度。各房屋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办法》事实时间开展好房屋登记工作,要按照《物权法》、《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健全房屋登记簿制度。《办法》实施后办理登记的房屋,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并将相关登记信息予以记载。要尽快在房地产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登记簿管理功能;对尚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登记机构,房屋登记簿可以暂时采用纸介质(格式可参照“中国房地产产权网”发布的房屋登记簿参考样式,网址:WWW。CCRET。ORG。CN)。对
《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房屋,要利用转让、变更、换证等机会,逐步建立房屋登记簿。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2010年前对已登记的房屋全面建立登记簿。
(二)做好权证使用的衔接。原《房屋共有权证》订购较多的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可适当延长《房屋共有权证》颁发时间,但不得超过2010年7月1日;旧版《房屋所有权怔》用完后,不得再颁发《房屋共有权证》,必须按照《办法》的要求向共有人分别颁发新版《房屋所有权证》。
各州、市、县建设(房管)部门要以《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完善、稳妥推进房屋登记各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服务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办法》和本通知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报告,我厅将根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制定相关处理意见,促进房屋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
2、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
3、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建办住房[2008]36号)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