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和监督,全面掌握、系统分析项目动态情况,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提升科学决策能力,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管理系统(以下统称项目动态管理系统),是指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省两污办)为实现省、州(市)、县(市、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三级报告及共享机制,依托“云南城建网”(www.yncjw.com)建设的网上业务动态信息化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以下统称污水垃圾项目),是指列入《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年)》、《云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08-2012年)》(以下统称《规划》)中的省级污水垃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污水垃圾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指污水垃圾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包括项目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的编制,通过招投标实施的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单机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以及日常运营等。
第五条 在项目动态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污水垃圾项目建设管理情况、运营管理情况、投资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和节能减排实施情况等信息(以下统称动态信息),作为省级污水垃圾项目目标责任考核,和国家、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动态信息管理坚持责任明确、实事求是、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做到渠道畅通、信息准确、报送及时,同时实行规范核查和科学评估。
第二章 动态信息的填报程序
第七条 污水垃圾项目动态信息严格执行网上月报制度。
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自污水垃圾项目前期工作正式启动后,负责于每月7日前填写并向州、市城建主管部门上报上一月度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 州、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于当月12日前对上报的各污水垃圾项目动态信息进行审核,上报省两污办,并负责于当年7月10日和
第九条 列入《规划》的污水垃圾项目,由省两污办负责添加进项目动态管理系统,并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通知项目法人单位。
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污水垃圾项目,由州、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在项目动态管理系统中将其正式变更为运营项目,并将新产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通知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章 动态信息填报的主体和责任
第十条 项目动态管理系统采用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办式,实行州(市)、县(市、区)两级责任制。
动态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落实;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填报,确保动态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各污水垃圾项目由所在县(市、区)城建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指派具体填报人,负责按时按要求向州、市城建主管部门上报动态信息。具体填报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告、及时培训。
第十二条 州、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核查和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水垃圾项目动态信息,并进行半年度和全年度的动态信息汇总评估和上报。
各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作为本行政区内污水垃圾项目动态信息核查上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省两污办负责项目动态管理系统的平台建设和维护,以及全省污水垃圾项目建设和运营动态信息的分析评估和监督通报。
第四章 动态信息填报的考核
第十四条 各污水垃圾项目动态信息未按时填报数据的,项目动态管理系统将进行定时催报提示。
对超过规定上报时限7个工作日仍未填报,以及上报信息数据不实的污水垃圾项目,由省两污办进行全省通报,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已上报信息数据需要修改的,由州、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向省两污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两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